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新時期知識產權保護作出全面部署?!兑庖姟访鞔_,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這既是對域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立法經驗的吸收借鑒,也是針對我國實際、面向未來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要求;既是有效遏制侵權易發(fā)多發(fā)現(xiàn)象、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必然選擇,也是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的重要舉措。
從具體內容上看,《意見》提出“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同時,與之相銜接的是“強化民事司法保護,有效執(zhí)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總體思路是要“強化制度約束,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政策目標要做到“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
從立法現(xiàn)狀上看,我國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4月新修改的商標法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懲罰性賠償額度達到國際較高水平。有了商標領域的立法經驗,《意見》提出要加快在專利和著作權等領域引入這一制度。
可以說,《意見》提出的“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是要求我國將“嚴保護”的導向落到實處,有力震懾侵權假冒行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那么,為何要在立法中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從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時代背景出發(fā),經濟的“高質量”導向和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驅動”導向,必然要求知識產權“嚴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的剛需、是國際貿易的標配,只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積極營造優(yōu)質營商環(huán)境,我國才能成長為與第二大經濟體相符合的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源地、創(chuàng)新人才集散地和創(chuàng)新成果輸出地,推動國家發(fā)展再上層樓。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矛盾依然是權利人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shù)?rdquo;。其中,“賠償?shù)?rdquo;更是嚴重制約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對侵權人而言,侵權成本遠低于可能付出的代價,不能震懾反而助長了侵權氣焰;而對權利人而言,救濟本身遠不能彌補物質與精神的雙重損失,不能激勵反而挫傷了創(chuàng)新熱情。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事關個人權利與法律救濟,也事關創(chuàng)新本源、市場秩序和營商環(huán)境。
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點出發(fā),知識產權的“嚴保護”導向,必然要求故意侵權行為賠償?shù)?ldquo;懲罰性”導向。從法理上看,知識產權與傳統(tǒng)的有形財產權的保護需求并不相同。這也決定了知識產權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相比,具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施較為便捷、損失難以計算、與侵權成本相比侵權獲益豐厚等特點,從而使傳統(tǒng)的補償性賠償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存在諸多不足,也為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制度的引入提供了空間。
從知識產權維權的實際需求出發(f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彌補原有的補償性賠償不足,以救濟受害人權利,實現(xiàn)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功能。這一制度有望針對特定領域的侵權案件,解決風險社會的求償難題。
因此,在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大背景之下,在立法中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應現(xiàn)實需求,回應民眾訴求,引領變革要求,必要性和可行性具足。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2019年9月6日,上海已有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2020年3月26日,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對惡意重復侵權行為也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后續(xù)按照《意見》要求,加快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必將為司法保護提供法律依據(jù),對侵權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極大提振創(chuàng)新信心,推動經濟增長。
筆者認為,在立法的實現(xiàn)路徑上,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還需從三個方面予以細化:
一是明確適用條件與計算方式。懲罰性賠償只是在特殊情形和嚴格條件下對“填平”原則的例外,懲罰性賠償應當限定在侵權人主觀上存在侵權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等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數(shù)額的確定,也應以補償性賠償金為基礎,綜合考慮侵權人主觀惡性、侵權后果、其是否采取補救措施、其在訴訟中的表現(xiàn)、經濟能力等因素,以不超過補償性賠償?shù)奈灞稙橄蕖?/div>
二是與知識產權其他賠償制度與保護措施做好銜接配套。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范設計,既要與其他知識產權賠償制度予以配套,又要與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等行政處罰措施、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等進行銜接,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
三是確保知識產權立法與民事基本立法的協(xié)調一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有了一般規(guī)定。有了上位法的依據(jù),在知識產權的各個單行立法中,也需要與民事基本立法步調一致,予以細化、側重可操作性,從而形成完善的法律規(guī)范設計,發(fā)揮其有力震懾侵權行為的制度功能,實現(xiàn)切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初衷。(王淇 作者系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fā)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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