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10-13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點擊:返回列表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面臨撤三程序,商標權利人都需要積極提供指定期間的有效使用證據(jù),才能維持商標注冊,否則將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法院對于證據(jù)的審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間內(nèi)的使用證據(jù)。那么指定期間后的商標使用就不應予以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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