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是我國官方頒布的漢字注音拉丁化方案,由規(guī)定的字母和拼法構成普通話的語音音節(jié)。隨著全球化的發(fā)展,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頻繁,在注冊中文商標時會將拼音字母連同漢字一并申請,或者單獨申請拼音字母作為獨立的商標進行使用。然而,帶有不同聲調的拼音所對應的漢字不甚相同,沒有聲調的拼音字母無論大小寫,則會與外文字母存在高度重合。因此,在單獨申請拼音字母或者包含拼音字母的組合作為商標使用時,實踐中判定商標近似的標準較為模糊。外文商標通常有多種中文翻譯,單獨拼音字母商標在字形和排序上相似外,含義有可能千差萬別。
申請人杜克大學在申請其商號的主要識別文字“DUKE”作為商標使用時,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審查,與在先權利“渡刻DUKE及圖形”“杜客DUKE”及“獨客DUKE”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凇渡虡藢彶榧皩徖順藴省返谌糠种猩虡私茖彶榈?7條關于“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的情形,該申請被駁回。可以看出申請商標整體與在先權利僅字母部分相同,而三個在先權利商標均包含相同的字母“DUKE”以及不同的漢字卻得以在類似商品上共存使用。“DUKE”字母也是三個在先權利商標省略聲調的拼音字母。也就是說,純字母商標與該字母加漢字組合的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一方申請注冊在先,則另一方駁回。而漢字商標與對應的拼音商標一般互不判為近似商標,除非在先權利商標有特定含義或者是馳名商標。據此,如果引證商標中沒有拼音,則申請商標可以獲準注冊。例如,由于“Jordon”僅與“喬丹”一一對應時含義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籃球運動員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涉及拼音“QIAODAN”商標和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不享有在先姓名權,上述拼音商標得以維持。
在杜克大學對包含“DUKE”字母的商標提起異議及無效宣告請求的案件中,國知局判定商標近似的標準也不太明確。例如,對“督客DUKE”“都殼DUKE”“普羅公爵 PRO DUKE”“雙爵 DOUBLE DUKE”等商標都以被異議商標或爭議商標顯著識別文字或英文部分“DUKE”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DUKE”在發(fā)音、字母構成、整體表現(xiàn)等方面構成近似,且未能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為由,決定不予注冊或予以無效宣告。而對于“嘟可猴DUKEHOU”“爵夢高定 DUKE DREAM”等商標,卻以“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均不同”為由予以注冊。
結合上述案例,依據商標局于2001年頒布的《關于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判決的標準》,在判定商標近似時,大致可以分為如下情形:
第一:單獨的拼音字母商標與純漢字商標不近似。由于未標注聲調的拼音字母與漢字不能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未注音的字母一般不判定與中文商標近似。
第二:單獨的拼音字母商標與既包含漢字又包含相同拼音字母的商標近似。省略聲調的拼音同外文字母書寫方式極為近似,單獨拼音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包含不同漢字和拼音的組合商標有關聯(lián),進而產生混淆或誤認。
第三:既包含不同漢字又加注拼音字母的商標不近似。由于中國相關公眾在識別時,首先以相對較為熟悉的漢字作為首要識別方式,因此不同的漢字和相同的拼音字母相互之間不排斥,雙方共存使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
第四:包含相同的漢字加注不同拼音商標近似。同上,由于漢字作為中國相關公眾在識別和認讀時的主要方式,相同漢字商標之間共存容易引起誤買誤認。
基于商標構成元素的多樣化與地域性,對商標可能使用到的不同元素進行組合注冊或單獨注冊都應當盡早實現(xiàn)更為全面的保護,避免后期在注冊中遭遇各式各樣在先權利阻擋的無奈或在商業(yè)運營中引起不必要的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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