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正與我們洽談的‘溢油浮標’項目終于可以順利轉化了。”拿著新出臺的《交通運輸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簡稱“水科院”)電控中心研究員楊瑞格外興奮。
此前幾年,楊瑞帶領的團隊曾研發(fā)出一項市場所需的“船舶岸電”成果,受研究院舊有人事和財務體制所限,無法及時轉化成市場所需產品,不僅損失數十億的市場份額,還影響了“船舶岸電”技術的持續(xù)追蹤和技術升級。
交通運輸部科技司副司長袁鵬說,《暫行辦法》主要從技術收益、機制建設、收益分配、轉化激勵、績效評價、人員兼職、離崗創(chuàng)業(yè)等方面,提出了44條交通運輸行業(y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具備細化、可操作性和可落地的特征。
“可以說,《暫行辦法》的目的就是要打通交通運輸科研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袁鵬說。
轉化凈收入獎勵高于50%
成果轉化率低一直是科技界頭疼的事情。在采訪中,水科院節(jié)通減排中心研究員李海波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此前院里所做項目,成果轉化率不到三成。
“輕型輪胎門式起重機”是水科院針對市場研發(fā)的港口起重裝備。作為這個項目的負責人,李海波帶領團隊于10年前開始研發(fā),經專家驗收可節(jié)省各類成本35%。《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前,要求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上繳國庫,因為向市場轉化沒有收益,單位和科技人員均沒有積極性,所以市場化率非常低。
“《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面向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所開展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這些活動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對完成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這將是對一線科技人員的重大利好,讓我們轉化科研成果的動力更足了。”李海波表示。
不僅如此,令水科院科技人員感到興奮的還有,《暫行辦法》將科技成果的范圍擴大了。“交通運輸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主要以工程應用為特點,將‘五種技術形式’納入成果轉化范疇,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袁鵬解釋道。
科技成果收入納入單位預算
幾年前,水科院啟動“自動化集裝箱碼頭”項目研制,經費逾百萬。項目試驗成果一出,上海振華港機集團迅速前來洽談合作。“按以前規(guī)定,院里不僅沒有合作自主權,即使合作有收益,也沒有支配權,所有收益都要上交。”水科院科技處處長劉晉川說,如此一來便把合作通道堵得死死的。
然而市場卻不等人。很快,上海振華港機集團組建了一個300多人的團隊,又進行了一年研發(fā)。“開始半年,技術咨詢電話頻繁,等一年后他們把樣機試制出來,我們再也接不到類似電話了。”楊瑞苦笑著說,水科院前期投入的幾百萬沒辦法轉化成產品,而企業(yè)又不得不再投入人力財力進行重復研發(fā)。
針對這一窘況,《暫行辦法》給出了方向,在第十八條便明確,“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轉化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使用,單位可規(guī)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案等”。
設立專門機構對接市場
程壽山是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簡稱“公路院”)橋梁中心研究員,也是一個專利大戶,迄今帶領團隊參與過十幾個國家科研項目的課題研究。
“但是很遺憾,沒有一個項目順利轉化。”和所有科研人員一樣,程壽山首先爭取的是在國家項目中做課題,因為這對評定職稱很重要,而對尋找與企業(yè)對接的項目則基本沒有動力。
“做企業(yè)項目對評職稱僅是參考,何況企業(yè)項目更注重盡快商業(yè)化,而科研人員又沒有能力跑市場。”程壽山說,科研人員所做的只是一個試驗樣品,距離市場化還需要一個專門的機構,也就是完成最后100米,這就需要院里加強這方面的機構設置。
對這樣的訴求,《暫行辦法》也有回應,明確要求單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公示制度、異議處理辦法及轉化激勵制度等,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建設,鼓勵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立專業(yè)化機構。公路院科技處處長牛開民表示,公路院正在加緊落實這方面的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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