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09-10-29來源:admins點擊:返回列表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所以,以下知識產權可以向海關申請備案保護: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并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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