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電視劇《都挺好》的熱播,劇中一些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也被很多人設計為表情包,在網上風靡一時。那么,如此使用劇中的角色形象,真的沒問題嗎?筆者以兩類表情包為例進行討論。
首先,真人形象表情包可通過版權維權。此類表情包以劇中真人形象為核心,截取幾秒鐘的動態(tài)視頻甚至僅截取一幅靜態(tài)畫面,從而表現劇中人物的某個戲劇化的表情,并以此為基礎搭配其他的文字、特效從而形成一個網絡上常見的表情包。對于此類表情包商業(yè)性的傳播、利用,涉嫌侵犯相關電視劇制片者或者攝錄者的著作權。
未經許可擅自對影視劇中動態(tài)視頻片段進行商業(yè)性使用,涉嫌構成對影視劇制片者著作權的侵害,因為制片者盡管是從整體上對影視劇視頻享有著作權,但對于其中每個可以獨立構成作品的片段,同樣可以主張著作權。影視劇中的靜態(tài)畫面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在新麗公司訴康凱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法院認為,電視劇作為一種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固然體現在動態(tài)圖像上,但動態(tài)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tài)圖像構成。鑒于電視劇屬于在特定介質上對物體形象的記錄,當其特定幀圖像所體現出的獨創(chuàng)性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高度時,該圖像便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作品和攝影作品的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
除此之外,劇中人物的扮演者也可以憑借肖像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例如,在著名的“葛優(yōu)躺”肖像權案中,某公司發(fā)布商業(yè)廣告性的微博,微博中所發(fā)的圖片大部分為《我愛我家》劇中由葛優(yōu)飾演的人物紀春生在沙發(fā)上癱坐的截圖。葛優(yōu)認為宣傳內容為商業(yè)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優(yōu)的肖像權,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其次,動漫形象表情包憑借版權難以維權。此類表情包以劇中真人形象為基礎,突出其若干視覺特征后形成一個對應的動漫形象,并以此為基礎搭配其他的文字、特效從而形成一個網絡上常見的表情包。對于此類表情包商業(yè)性的傳播、利用,是否涉嫌侵犯相關電視劇制片者或者攝錄者的著作權,存在極大爭議。
這是因為,對于著作權的侵犯,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再現著作權人原創(chuàng)智力成果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表達”,然而,對于真人形象的動漫化,卻恰恰規(guī)避了這種對原創(chuàng)攝錄表達的“照搬照抄”,而是表現出極大的“轉換性”或者“再創(chuàng)造”。換言之,由于對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攝錄作品表達的“再現率”很低,這就使得相關的著作權人要行使著作權進行維權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在國外,這種行為被稱為“滑稽模仿”,是指對他人作品進行惡搞改編,模仿者借助各種藝術的表現形式,對模仿對象進行嘲弄或喜劇化,以達到對其滑稽、喜感之處的評論。在西方,這是一種被廣泛認可的“合理使用”的行為模式,并且我國正在修訂中的著作權法也有望將此類行為納入到“合理使用”的兜底條款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可以歸入“合理使用”,相關的“滑稽模仿”也首先要通過“三步檢驗法”。
對于此類行為,劇中人物的扮演者同樣難以憑借肖像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這是因為,與一一對應的劇照不同,動漫化的圖片實際上與真人的肖像并非完全相符,實際上是憑借突出表現真人的若干肖像特征以引發(fā)受眾的心理聯想從而對應某個具體角色。因此,由于缺乏視覺信息上的足量對應性,劇中人物難以憑借肖像權進行維權。對于此類行為,在國外,可以援引“商品化權”進行維權。所謂“商品化權”,又稱形象權,是指將真人或者虛構人物的形象付諸商業(yè)性使用的權利。目前,我國在立法上并未引入商品化權,因此,對于相應行為,權利人只能在具備某些特定條件的前提下,嘗試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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