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基礎是什么,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大?針對第14331625號“六福LIUFU”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fā)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同于全類保護,給予其跨類保護的基礎應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當,避免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中,雖然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六福集團)能夠證明第944398號“六福”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但鑒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差異明顯,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亦不會致使引證商標顯著性淡化、知名度受損。
六福集團成立于1991年,2018年1月,其以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會淡化自己已注冊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自己在先字號權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臺州六福機電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冊申請,經過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和異議程序后,最終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第7類商品上。引證商標由六福集團于1995年4月26日提交注冊申請,1997年2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第14類商品上。
在商標評審階段,六福集團提交了訴爭商標檔案、“六福”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企業(yè)年報及獲得的部分榮譽證書及獎杯照片、“六福”品牌宣傳等證據。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六福集團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六福”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核定使用的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商品與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等方面差異較大,關聯(lián)性不強,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并不會誤導公眾,進而使六福集團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六福集團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六福”字號在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六福集團的字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原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六福集團不服上述裁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差別較大,二者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場,并不至于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也不至于導致原告的利益受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亦未損害六福集團的在先字號權。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六福集團的訴訟請求。
六福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引證商標經宣傳、使用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易誤導公眾,降低引證商標的馳名程度,從而損害該公司利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和原商評委的裁定結果無誤,終審駁回了六福集團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王晶)
行家點評
李紀剛 山東法匠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創(chuàng)始人、法律咨詢總監(jiān):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實踐中,我國給予了馳名商標相對于普通商標更大的保護范圍,如及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但同時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滿足對商標注冊人之間的關系產生錯誤聯(lián)想、誤導公眾、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削弱其知名度、致使權利人利益可能受損等基本條件才會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筆者認為,我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從立法目的來講,一是為了糾正將馳名商標視為榮譽稱號進行廣告宣傳的錯誤做法,二是再次突出強調馳名商標被動認定、個案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馳名商標的認定僅局限于個案中,對后案并不當然有效,更不能在案外生效。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法律事實,不能違背馳名商標制度的立法本意而將之轉化為客觀事實,進而在案外發(fā)生法律效力。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不等同于全類保護,給予其跨類保護的基礎是應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當,避免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某些商品上獲得馳名商標保護,可在符合商標法的條件下,在關聯(lián)度緊密、有可能損害權利人利益的其他類別上獲得一定的被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其在關聯(lián)性不強、甚至毫無關聯(lián)性的類別上獲得當然保護。
就該案而言,若他人在金屬加工、銀器制作等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六福”商標,六福集團引證其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商品上達到馳名程度的“六福”商標請求對他人的商標不予注冊,則有可能獲得支持。
筆者認為,馳名商標在特定的條件下確實能獲得更大范圍的被動保護,但是不能過度依賴于此,已認定的馳名商標也不是“萬能靈藥”,企業(yè)應在所涉及的經營范圍內盡早地主動進行商標注冊以獲得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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