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KFC宅急送”商標,肯德基國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肯德基公司)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開了一份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終218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因第22264630號“KFC宅急送”商標(下稱申請商標,詳情見下圖1)引發(fā)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2920號行政判決,將肯德基公司訴至北京高院。
圖1
那么,這起糾紛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申請被駁 肯德基提告
原來,2016年12月15日,肯德基公司提交了第22264630號“KFC宅急送”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貨物遞送、郵購貨物的遞送、快遞服務(信件或商品)”及第43類“餐館、備辦宴席、咖啡館、茶館、快餐館、自助餐館”等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被駁回。此后,肯德基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經(jīng)審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商評字[2019]第116384號《關于第22264630號“KFC宅急送”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下稱決定)。該決定認為,在第39類服務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貨物遞送等服務與第4344241號“宅急送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詳情見下圖2)核定使用的運輸?shù)确?、與第7471789號“宅急送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詳情見下圖3)核定使用的運輸?shù)确?、與第17803608號“宅急送聯(lián)盟”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詳情見下圖4)核定使用的運輸?shù)确?、與第12947705號“宅急送”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四,詳情見下圖5)核定使用的運輸?shù)确諏儆谕环N或類似服務,且申請商標文字“KFC宅急送”與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認讀文字“宅急送”、引證商標三的文字“宅急送聯(lián)盟”、引證商標四的文字“宅急送”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及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在前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第43類服務上,鑒于第4603100號“水和宅急送”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五)期滿未續(xù)展注冊,其已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公告的在先權利障礙。
據(jù)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3類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9類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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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決定作出后,肯德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申請商標為由“KFC”與“宅急送”構成;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其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宅急送”;引證商標二為圖文組合商標,其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宅急送”;引證商標三為中文“宅急送聯(lián)盟”;引證商標四為中文“宅急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雖然均包含中文“宅急送”,但“宅急送”僅表示一種配送方式,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KFC”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未構成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情形。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不服一審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上訴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系禄痉囊粚徟袥Q。
北京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申請商標是由“KFC宅急送”構成的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均為由文字“宅急送”及哪咤圖形構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其中“宅急送”為兩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三是由文字“宅急送聯(lián)盟”構成的文字商標。引證商標四是由文字“宅急送”構成的文字商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部分“宅急送”及引證商標四“宅急送”,并與引證商標三均包含“宅急送”字樣。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近似,若其共同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服務系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兩者之間有特定聯(lián)系,從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判決中指出,“宅急送”文字是否表示一種配送方式及其顯著性高低不是判斷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考量因素,若過分強調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問題而允許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他人已獲準注冊的商標標志上添附其他構成要素而申請注冊新的商標,實際上是在近似判斷中對在先已核準注冊的商標效力的直接否定,這種通過對在先商標不予保護而使其間接失效的做法,不僅直接損害了在先商標權人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將對商標注冊秩序產(chǎn)生影響,模糊不同法律條款之間的功能定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申請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不應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最終,北京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肯德基公司的訴訟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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